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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陷阱”防不胜防 专家提醒定要谨慎规避
 信息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邓果     时间:2008-03-25

       2007年,在全省5万多件消费者投诉案例里,消费者对房屋的投诉有2791起,比2006年多出了414起。据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部主任李晓斌介绍,投诉主要聚焦在房屋质量、房屋安全和营销合同3大方面,其中,房屋质量投诉约占总投诉的56%,房屋安全投诉比上年增长了116%,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

 

  支付预购定金要谨慎

 

  案例

  

       2007年8月,刘女士看中了成都海椒市附近的一个楼盘,当天就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约定购买该小区一套房屋,并缴纳了30000元定金。当她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时,才得知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业用地,而非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而非70年。刘女士认为使用年限的缩短与她的购房初衷相违背,不愿签订正式合同。可开发商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即使刘女士不签正式合同,30000元定金也不退还。

 

  专家指点

  

       李晓斌说,这类案件的关键点就在“定金”上。虽然最新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规定: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定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但退还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即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才能退还。因此,对待房屋这类的大宗交易,消费者一定要谨慎,最好仔细考虑后再签订合同缴纳定金。

 

  合同违约须提防

 

  案例

  

       2007年3月,在荷花池做生意的杨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金堂某楼盘的定制住房确认单,并缴纳了3万元“诚意金”,可这份定制住房确认单上,并没有提及房屋的户型、建筑类别等,也没有规定如果开发商单方面违约的责任。后来,杨先生被告知自己选购的户型改建成了电梯公寓,尚需补交每平方米300多元的差价。

 

  专家指点: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严把房屋质量关

 

  案例

  

       2007年6月21日,宜宾市南岸中银花园小区一房主诉称,在该小区B幢购买的商品房不同程度地出现墙面裂缝、空鼓、楼板板缝裂缝,墙面、地面起沙等问题,业主与恒正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未果,请求工商所予以调解。

 

  专家指点

  

       李晓斌提醒,在收房时,购房者要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为了节省时间成本,消费者可先与开发商自行协商解决,如解决未果,也可以到消协投诉、政府部门申诉、仲裁委申请仲裁直至法院起诉,通过各种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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