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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合地产市场周报[2008年1月28日-2月3日]

【置业提示】:一年内再次购房可如何减免税款?
 信息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时间:2008-02-26
       朝阳区史先生:我于去年10月出售住房一套,并准备在今年购买一套二手房用于自住,听说一年内卖房后买房,可以将第一套出售时支付的税款拿回来,有这样的政策吗?

 

 

        市地税局:根据《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前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视其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一、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前1年内购买住房的,其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销售额的,免征现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现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现住房销售额的比例,予以减征同比例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购买住房的,其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可申请全额退还出售住房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可申请同比例退还出售住房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前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购房,以售房时间认定,纳税人应提供购买商品住房的购买合同等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确认,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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