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依然是房地产宏观调控持续和加强的一年,虽然没有像2005的“国八条”和2006年的“国六条”那样全面性、重大性、高度性的地产新政出台,但仍有为数不少的政策陆陆续续露面,如清算土地增值税、“国24号文”、房贷新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另外针对宏观经济的六次加息、十次提高存款准金率等,也使房地产市场趋于紧缩。所有这些新增的政策和强化执行的旧政策,综合发生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优化着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节奏。
从宏观调绩效分析,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总体情况不容乐观。第一、从房价走势分析,近几年房价增长速度偏快,一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尤其明显;2006年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比上年上涨5.5%,但2007年重新攀升至7.6。第二、从开发投资情况分析,2006年全国房地产开发同比增长21.8%,低于同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比较理想,但2007年增长30.2%,加快8.4个百分点,高于同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5.4个百分点。第三、从住宅供应结构上看,“70/90”政策效果有所显现,但并不是很明显,大中户型依然是供应主流,尤其是90-140平米面积段,远未达到优化住宅供应结构的目标。另外,住房保障、市场秩序等有所改善,还须完善。
六类宏观调控政策的深入剖析
房地产调控政策可分为六个类别:土地、金融、住房保障、税收、市场整治、外资利用等。从重要程度上分析,住宅保障首当其冲,其次是土地和金融,再次是其余三类。
(1)、土地政策
政策回顾:
2007年,土地方面的调控政策主要有四个文件,一是启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二是下发《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三是出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四是颁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述这三个政策。
其一,启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5月14日,曾培炎主持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土地调查总体方案。6月26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由新华社全文公布。时间安排是:2007年1月开始启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1月至6月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7月1日全面启动调查工作,2009年上半年完成调查工作。主要任务是: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全国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城镇土地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国基本农田状况;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其二,《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2007年9月8日,国土资源部下发该文件(国土资电发[2007]36号),文件的目标很明确,内容包括四部分:一是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四、要求各地立即行动,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部。
其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由国土资源部下发该文件(第39号),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从政策出发点分析,主要是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从内容上分析,共包括28条。在2002年出台的老版本基础上,新修订了五项内容,包括将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出让、将土地使用权修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进一步明确挂牌出让截止问题、进一步规范出让金缴纳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发放等。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规范出让金缴纳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发放”,其要点是:受让人依照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才能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缴清全部出让金的,不得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金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其四,《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9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从内容上分析,共包括七章30条,重点从计划与管理、范围与程序、开发与利用、土地供应、资金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规定。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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